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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高子程律师二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0/2/12 9:24: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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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行为,李庄的有关行为、言语、思想不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没有《刑法》解释权,一审判决“从犯罪构成上讲,该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认定不当并且超越权限,本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应通过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应用问题请示最高法院。

  10、李庄案二审如何判决探讨。

  (1)如果二审调取到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内容显示李庄确实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则辩护人可以变更上述定性的辩护观点,改为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李庄在开庭和被拘留前,已经根据所在律师所出于配合重庆打黑除恶斗争整体大局的考虑,决定退出案件,服从决定,并立即向重庆法院领导以短信表示退出案件,不再代理,并直接去办理解除代理手续的事实。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应认定李庄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具有犯罪中止的法定情节,并根据龚刚模案没有开庭,并由于龚刚模揭发检举和李庄退出代理而不会形成任何伪造或翻供,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对李庄依法免除处罚。

  这也是辩护人基于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而做出的让步。也是为重庆设想,提示另外折中处理可能。

  (2)如果二审法院不能调取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录像或办案机关或看守所不提供会见录像,则请求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庄不构成犯罪。

  (3)如果二审法院因为各种原因,难以直接做出李庄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则请求就本案有关法律应用问题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应用问题请示最高法院。

  这也是辩护人基于体谅重庆办案机关的难处提示另外的可能。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根据本案现有事实、证据,根据现行法律,辩护人认为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也是对重庆负责,才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李庄事件得以正确、合法、有效解脱。

  做出李庄有罪或辩护人辩护失败的终审判决并不困难,做出法制尊严、国家意志得以维护,有关各方如释重负的判决,则既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更需要国家、法治高于一切的无私勇气。

  李庄事件复杂化实际由多种原因,多方责任造成。

  李庄的缺陷和错误对引发了事件负有直接的责任,但李庄事件被扩大到如此层次和范围,并不全是李庄造成。李庄在羁押状态中实际并不知道外界的嘈杂或争议,也几乎没有表态的机会。

  李庄事件原本可以避免引发如此重大的争议。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李庄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即使质疑刑讯逼供,最终还需经过庭审查明事实,由法院做出裁决。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甚至没有任何威胁。实际由于李庄事件被高速、高度曝光,高速起诉和高速判决而使事件在成为爆炸性新闻的同时,也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讨论和争议。

  上级领导机关有时会因下属不力或误报而引发麻烦或受到重大影响和困扰。李庄事件发展演变成一个具有争议的法律事件,实际重庆警方办案、办事人员也推其责任。起码重庆侦查机关个别干部和中央级媒体相关人的存在水平有限、工作粗糙、自以为是,必然引起事件复杂化的局面。

  中国青年报郑、庄两位记者“采写”的李庄案报道,实际效果对于重庆处理李庄事件显然成事不足,并直接引发了包括媒体的激烈反应。甚至在“黑律师”李庄还未被判决时,部分社会公众和专业人士已经对中国青年报该报道和两位记者的品质和职业操守形成了一致“判决”。

  重庆侦查机关个别干部参与制作、审查、提供中国青年报并同时在重庆新闻门户网发布的通稿,对李庄事件、龚刚模、李庄、甚至北京律师的遣词造句,以及虚构李庄组织跨区域打捞队,敲诈龚刚模亲友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发送侮辱重庆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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