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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高子程律师二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0-2-12 9:24:52 来源: 作者: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李庄案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不敢预料一审结果,却不得不面对一审后的哗然!体验一审若干不公正的程序,无望中仅存的一丝希望亦在宣判时刻破灭。

  因缘所致,身不由己,高子程律师受李庄及其家属执意委托及本所指派,负责李庄案件二审辩护工作。继续无助、无奈、无望的上诉程序。唯有的动力和信念是国法依然存续,良知尚未泯灭,是非终有公论。

  上诉期满次日,本律师应李庄要求前往会见李庄,正遇重庆市一中院李庄案二审合议庭全体法官提审李庄。效率之高令人惊叹。为免上诉理由不被关注,特提前匆忙完成此稿并寄出至二审法院。

  为便于各位法官疏理、辨析李庄案,本辩护词以一审程序质疑、事实认定虚无、适用法律错误及特别建议说明为序铺陈。

  一、序言。

  20091122,李庄以本所名义接受龚刚模家属委托,为之辩护,同日签约,约定辩护费20万。次日,李庄携助手马晓军前往重庆会见龚刚模并应邀与龚亲友聚餐。期间龚的家人提出因龚被抓,龚妻住院治病,龚名下企业法律问题颇多。另有一亿余元债权需清收,亦需专家论证等等,希望李庄同时提供辩护以外的法律服务。于是双方再次重新签约约定: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咨询共四项服务内容,总计律师费150万元。签约后150万元陆续入账,本所已开具150万发票。

  李庄会见龚刚模时,龚告之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并向李庄展示其手腕被吊伤痕。在三次会见过程中,李庄屡次与在场监督的警察发生争吵,并以审判阶段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为由斥责在场警察,因此导致李庄与专案组关系紧张。

  李庄在阅卷时发现龚刚模的口供中有许多系夜间审讯,多处不同审讯人员、不同时间的审讯笔录语句完全一致,以致错别字都相同,口供间嫁接、粘贴后令龚签字的嫌疑甚大。案卷显示:龚案团伙中许多主要成员均供述,团伙主要罪行与龚无关,龚不知情,且龚不是老大。但龚自己的供述显示龚刚模曾承认自己是团伙首犯。李庄据此产生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意欲展开调查,并申请龚妻及龚云飞出庭作证。在调查尚无任何结果时,重庆一中院召集龚案所有辩护人庭前交流辩护观点。李庄在交流中,与院长、庭长、审判人员明确表示龚可能被刑讯逼供,其手腕伤痕犹在,要在庭审时申请伤情鉴定,准备申请看守所狱医出庭作证,同时指出,案卷中有许多口供是互相抄袭、嫁接的,希望法庭关注。

  此后,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陆续与李庄及本所沟通,希望李庄退出该案。初期李庄以自己依法履职、不曾有任何违法为由拒绝退出龚案。至20091212日中午,本所管委会及李庄共同决定李庄及本所均退出龚案。当日中午,即告司法部杜司长、北京市司法局肖处长、重庆一中院龚刚模案审判长。

  当日,即20091212日晚六时许,龚妻告知本所,李庄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与之办理退出龚案的交接退费事宜时,被重庆公安局带走。

  20091213日下午3,重庆市公安局以伪证、妨害作证罪拘留李庄;

  20091213日下午5,李庄被逮捕;

  20091218,李庄案侦查结束,移送起诉;

  20091219,李庄案审查起诉结束,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091230,李庄案开庭审理。

  开庭前夜,因辩护人强烈要求,重庆江北区法院委托鉴定并向辩护人送达了伤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龚左腕部确有钝器所致伤痕。

  二、庭辩争锋未决,公诉观点均为判决依据。

  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认定的定案根据。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

  (一)

  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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