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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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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使用械具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7)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即"数额较大"起点的80%;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达到四百元或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劫财物达到"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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