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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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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比例。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9条至第12条的规定确定从宽处罚的比例;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已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8)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5、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5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2)重大立功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基准刑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60%  

(3)重大立功线索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从他人处获得的,可适度减少本条规定的从宽幅度。  

16、对于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 

(1)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刑罚执行完毕己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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