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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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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三)寻衅滋事罪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租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或者价值50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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