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赔偿标准 |收集袋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新旧公司法逐条对比评论版(全文)

发表时间:2006-08-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新增,但该部分利润如何处置应关注相关财会法规的出台)。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新增,明确和规范了资本公积金的用途)。

(新,新法取消了旧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新,以上2条为新增内容,与本法第165条相呼应,规范了公司聘请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在第6章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称为“资金”,但该处又成为“资产”,不够规范和严密),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增加了“增、减资”,表述顺序更合逻辑)

(新,删除了旧法第182、183条关于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因股东(大)会职权已做规定;股份公司还需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新法取消了此限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3次”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新,旧法为“90天”),可以(新,旧法为“有权”,新法表述更合情理)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新,取消了旧法“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得合并”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新,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3次”的规定)。

(新,取消了旧法关于“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分立”的规定,因为新法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新,旧法的规定为“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新法的规定表明债务主体不变,但应承担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利于实务操作程序的简化和帐务处理的便利)。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明确了各方自主决定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新闻共23页,当前在第19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公司法新司法解释有望近期出台
·公司法务工作方案设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方案        

推荐文章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公司法案例分析: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魏培明等抢劫案
·★本站熊律师接受广西电视台采访
·熊律师承接广西警方侦破的跨省重案
·★熊律师: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不构成重

图片新闻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站长)简介(新)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电视台节目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熊律师在深圳中级法院出庭参加聚宝网特大网络诈
·节目完后的轻松一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络诈骗案开庭视频
站长视频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熊律师在电视台作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