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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逐条对比评论版(全文)

发表时间:2006-08-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新,表述更简洁);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新,确立了债券的结算登记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新,取消了债券转让场所的限制,只是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新,表述更简明)。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新,取消了旧法关于转让场所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新,旧法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更明确归口部门)核准(新,旧法为“批准”,表明债券发行将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新,旧法为“依法经审查验证”,明确了审查验证机构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新增,要求制作应规范)。

(新,删除了旧法关于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含内容的规定,这应该是财会制度规定的范畴,表述更简明,更合逻辑)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新,旧法限定为“以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公司”,从侧面再次确立了私募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新,取消了旧法关于法定公益金的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新增,表述更严密,更科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新,新法确立了股东和公司章程有权根据各自意愿自主决定利润分配权)。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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