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受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况如果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嫌疑人已经驾车驶离现场,则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由于这种认定方法没有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意图并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显然,这种认定方法不适用在刑事审判中。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并对事件经过毫不隐瞒,并且以行为人所知和认识到的情况如实讲述,不避重就经,不夸大对方责任,不回避自已的责任,这种情况主客观能够相互印证,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行为人离开现场后杳无音信,或者夸大对方责任,回避自己的责任,从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解释》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指为了逃避法律惩处,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强调认定逃逸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观客观要件,客观方面为逃离现场,同时又强调交通肇事的主观罪过,即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行为,因此,司法解释符合了我国刑法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要求,为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如前述案例,行为人在肇事后,在事故现场停留,并拦三次车想寻求帮助,在自己的通信工具没有办法使用的情况下,加之对道路情况的不熟悉,不得已离开事故现场返回到路过的最近的有灯光处寻求帮助(从肇事地点与离开现场的距离和供述、证言来判断)、(肇事司机和乘客在案发当天几乎同时进行的问话笔录可以相互应证,虽然二人具有利害关系,考虑案件发生后要处理现场,并一直有人在场;以及肇事司机因慌乱忘记拉手刹等行为,可以合理推断二人没有窜供,应可以采信二人的供述和证言)。虽然其还没有实际实施了报警和救人的行为,但其确实系为救人和报警而离开现场(在事故后按照受害人家属要求全额赔偿受害人家属的行为,并综合全案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断,其无逃避责任追究的主观故意)。即使在事故认定书中,被认定为逃逸,但笔者认为,法官仍可以充分和正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对证据的取舍,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不宜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追究史某交通肇事责任。
3、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并只是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逃逸行为,有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此行为宜认定为逃逸行为。相反,笔者认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肇事司机没有逃避处罚,承担责任的故意,虽然离开现场,一般对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司法实践中,往往还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之后却因为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或害怕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而畏罪逃跑,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笔者结合前述对逃逸含义的定义,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否则,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
4、对于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没有及时投案如实讲述交通肇事经过,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又投案,并称其离开现场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我们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而是应该区分具体的情况。有的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在交通运输肇事后,本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因为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阻碍了自己归案。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负有对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故意及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的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负有按照行为人提供的线索协助取证的举证责任,同时被告人必须在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理由消失后,及时的不间断的到有关部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