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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开庭:同桌醉驾身亡 同桌酒友应否赔偿?

 

发表时间:2011/9/19 8:15:1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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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出去和朋友聚会,没想到父母收到电话说儿子醉驾身亡了。受不了这严重打击的老两口问清事情原委,觉得与儿子同去喝酒的几个朋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老两口将与儿子生前一起喝酒的四个朋友告上法庭。9月15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此案。

  原告系死者郭某的父母,他们诉称,郭某与四被告刘某、彭某、周某、李某系同村好友。2011年1月25日下午,四被告与郭某聚会,五人喝了两瓶白酒三十余瓶啤酒,后到ktv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为了出行和回家方便,几人商量让郭某回家开车。郭某把车开来后,五人又继续喝酒唱歌直至凌晨。随后到游戏厅玩游戏,被告之一的刘某因不愿意玩游戏,让郭某开车把他先送回家。

  2011年1月26日凌晨,郭某在返回的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同车人李某受重伤。经交警认定,郭某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称,四被告三番五次的找儿子郭某喝酒,又让郭某醉酒驾驶,最终造成郭某驾车发生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共赔偿损失计429426.2元。

  庭审上,原告的律师表示,朋友间喝酒,四被告却没尽到相应的义务,在郭某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被告之一刘某还让郭某开车,因此刘某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被告,也未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也应承担适当责任。虽然四被告和郭某都是好朋友,但对于郭某的父母来讲,中年丧子是一个悲剧,四被告应予以赔偿。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说到,关于这场事故,是郭某醉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队已经作出认定,也已经向双方说明,事故的整体责任是由郭某引起的。郭某身为驾驶员,有正式执照,在明知不能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主要责任还是在郭某自身。但被告作为郭某的好友,不管是谁请谁喝酒,酒后驾车都是不允许的,从劝阻不利角度来讲,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在道义上,原告中年丧子确实悲痛,被告应适当予以赔偿。

  在法官的说明下,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0元,被告彭某、周某各赔偿损失1万元,二、因李某在事故当中受伤,其所受的损失就由其本人负担,对于原告的损失不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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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桌喝酒酒友对沉醉驾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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