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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

发表时间:2008-04-01 08:40:47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萧嘉宁李朝涛 张立璞


 

许霆父亲进入法庭即被传媒追访。摄影 记者 萧嘉宁

  重审宣判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属特案特判

  “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昨日下午,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审判长手头判决书的最后这几句话刚念完,法庭里顿时响起一片惊叹声,从无期徒刑锐减到5年有期徒刑,许霆本人对此变化表示“不上诉”,而许父则坚称儿子无罪。

  500人旁听席记者占了一半

  昨日下午3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大法庭,可容纳500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其中一半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包括港澳地区媒体记者,其余则为一些关注本案的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及高校学生。许父如往常一样,乍一出现就被老记们的“长枪短炮”包围,被追问“你希望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你想不想还钱?”等内容,应接不暇的许父露出无奈的笑容,一旁的法院工作人员则一直劝阻记者不要在法庭内采访。

  在一片闹哄哄之中,15时13分,时隔1个月后,许霆再一次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他的出现让法庭内出现了短暂的平静,检察官、法官陆续就座后,法庭开始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大约20分钟后,终于读到了关键内容:“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审判长话音刚落,法庭上顿时响起一片嗡嗡的议论声。

  记者随后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的这次再审结果,不仅像原来的判决一样,认定了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全部驳回了许霆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这两点一直是广被质疑两大焦点问题。另外,既然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为何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减到5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判决书中的“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字眼,不仅使在场的一些一直关注本案的记者存疑,参与旁听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也颇为不解,甚至有人惊呼称这是法院迫于媒体压力下的结果。

  许霆案两次宣判 从无期到5年

  一审宣判

  时间:2007年11月20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重审宣判

  时间:2008年3月31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甘正培庭长判后答疑——是机器出错许霆恶性较小

  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面的内容,就媒体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进行了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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