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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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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10-22 02:41:4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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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4、(《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 [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5、(《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1999年7月21日); 6、(《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7、(《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字[1998]133号; 8、(《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2]57号);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 对符合标准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制作“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食品卫生科科长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制作“竣工验收认可书”,同意复审意见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在“竣工验收认可书”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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