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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业审批)

发表时间:2007-10-22 02:41:4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业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名称: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业审批)(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CXSAWS003-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
  (二)申办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房屋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4、卫生管理制度(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5、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2]71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补充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建设项目食品卫生预防性卫生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卫生监督所审批办证科备案。
  工作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食品卫生国际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2,1995,1997,1999,)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
[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1日);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
字[1998]133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
[2002]57号);
  (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1999]
  本岗位责任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卫生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制作“建设项目审查认可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准予施工。
  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在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提出整改意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整改意见组织施工。审核人员将“中止审核”通知书交受理人员备案。申办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30个工作日内整改。在此期间内申请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由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后经审核人员复验,合格者材料转复审人员;不合格者终结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终结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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