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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行社设立

发表时间:2007-10-22 02:41:4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国际旅行社设立(审核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CLY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国家旅游局审批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申办人应提交工商部门名称预留通知书和《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并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3、旅行社章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所需经理资格证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或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6、经营场所证明(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条)。
以上第4-6项,除原件外,还需提供复印件。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旅游局综合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经主管处领导确认后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
2、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
3、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4、有足够的营业用房;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业务用汽车;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旅游局综合管理处主管处领导。
岗位责任与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除审核标准外,还应符合北京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需要(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本岗位责任人:市旅游局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作出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的决定,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旅游局综合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与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通知申办人;收到国家旅游局批复后,将审批结果告知申办人。
对审定未通过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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