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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读成功律师的五十个忠告

 

发表时间:2010/11/15 12:00: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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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律师要学会尊重检察官。尤其在法庭辩论中,律师作为辩护人,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双放唇枪舌战,寸土不让。律师应一针见血,言简意赅,以理服人。既不夸夸其谈、哗众取宠,也不无理取闹、强词夺理。

  16、 律师要学会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无论是在证据交换、法庭调查中,还是在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中,律师不能嘲笑、挖苦对方,让事实和证据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更加明晰、可信。

  17、 律师不要虚假承诺。有的律师为了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不惜违背《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欺诈和误导当事人。 律师应洁身自好、珍惜声誉。

  18、 律师不要诋毁同行。有的律师为了表现自己、争揽案源,不惜诋毁同行。其实,贬低别人就是贬低自己,只有抬高别人才能抬高自己。律师的水平和声誉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

  19、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一定要做收案笔录。收案笔录一定要将当事人关于整个案件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忠实的记录下来,然后让当事人签名摁手印。免得当事人抱怨律师不尽力或遗漏重大事项,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 律师和当事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要因为图省事,而随便签了协议。要知道,协议是律师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尤其要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当事人有求我们的时候是人,和我们翻脸的时候就不是人了。

  21、 律师一定和当事人签定《授权委托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一定要让当事人尽可能多签一份委托书,免得临时需要,律师又拿不出来。而且,委托书一定要详细列明当事人对律师授予的权限和期限。也不可笼统的写上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委托书一定要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并摁手印,律师万万不可代签。而且,委托书上一定要写上律师的联系电话。委托书不可列明一审全权代理、二审全权代理和执行代理,要知道,这是律师给自己找罪受。

  22、 律师一定要留下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对方代理人)的电话,便于及时沟通。

  23、 律师一定要留下承办人(包括但不限于警管、检察官、法官、执行人员、鉴定人员、仲裁人员)的电话。

  24、 律师一定要准备一个小册子。及时将与本人、本专业或本领域有关的重要人员、最新信息全部记上。“处处留心皆学问”,律师应该是个有心人。

  25、 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一定要自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遵守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或监狱的规定,不得给当事人传递信件、纸条,交付现金、手机,甚至香烟等,免得“引火上身”;律师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捏造事实、做伪证,可以积极动员当事人配合律师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他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殴打、辱骂或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律师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26、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做会见笔录。会见结束后,一定要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阅读完会见笔录后,签名并摁手印。

  27、 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如果律师发现有疑问,要及时与主诉检察官沟通,提出中肯、可行的法律意见,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8、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相关的证据。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意见,并且亲自会见被告人,征求意见、核实证据,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9、 刑事案件律师尽可能不去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核实相关证据,加强对律师自身的保护。如果确需律师调查取证的,应该有两个律师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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