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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发表时间:2007-10-02 22:52: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甲方要求減少工程金額達原合約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甲方要求停工達一百日以上。
第三十四條:履約保證金及保證人
(一)得標廠商限於決標三日內到甲方辦公處所取得訂約文件,並於決標之後七日內訂妥工程合約,另覓一位經甲方同意之同等同業連帶保證人,保證本工程合約內一切責任及乙方違約責任。保證人倘在合約有效期間內中途停業,乙方應另覓保證人,繼續擔保乙方合約之責任。
(二)乙方於訂約時得提具相當於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金或以金融機構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換抵。
(三)如經認定乙方有違約情事,甲方得依照約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同等同業連帶保證人經甲方同意得繼續完成合約內未完成之工程。
第三十五條:合約之效力
本合約自訂約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附則
(一)本合約正本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執肆份,乙方執壹份,連帶保證人執壹份。
(二)本合約正本之印花由雙方各自貼銷。
立 合 約 人 甲方:名稱:聖約翰技術學院
負 責 人:楊敦和
統一編號:37301400
地址:台北縣淡水鎮淡金路4段499號
電話號碼:(02)28013131
立 合 約 人 乙方:公司名稱:秉陽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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