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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发表时间:2007-10-02 22:52: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第三十條:完工驗收
(一)本工程進度已達可使用程度時,乙方應以書面文件(包括各部詳細竣工圖及器材出廠證明文件、試驗報告等)報請完工驗收。由甲方承辦單位初驗。
(二)驗收時,乙方應派員會同辦理。如乙方未到場,甲方亦得逕行驗收,乙方事後對驗收結果不得表示異議。
(三)驗收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挖開或拆除工程之一部份以供檢驗,乙方應照辦並予以修復。其拆除與修復費用,若檢驗結果發現乙方工作不符本契約規定時,由乙方負擔,否則甲方負擔,但修復費用總計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之內則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如驗收結果發現乙方工作有不符合約規定之處,乙方 應在七日內無償修改完畢(即初驗不合格於七日內再行複驗)。
(五)複驗時如初驗缺點乙方均已改善完成,但複驗過程中另發現新缺點時,則乙方應於七日內改善完成,並進行再複驗,如複驗缺點改善完成,則驗收合格。
(六)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將完工證明書發給乙方;並於乙方立具保固壹年之切結書,及繳納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二之保固保證金後,發還履約保證金。此時,應辦理工程款結算,並核發工程尾款。
第三十一條:工程保固
(一)乙方應於請領尾款前,辦妥工程保固保證手續、繳納工程保固保證金;金額為工程結算金額之百分之二。
(二)本工程自驗收合格日起,由乙方保固壹年,在保固期間內,如本工程之一部或全部有走動、漏水、裂損、坍塌或其他損壞,經甲方通知,乙方應即無償修復或更換,不另給費。如乙方接獲通知後五天內未克辦理,甲方得自行招商修理;款額由保固保證金中扣除,其不足款由乙方負擔繳足。倘乙方不能履行時,應由保證人繳還之。如因上述缺陷或修復工作而致甲方或第三人之財產受有損害者,亦由乙方負修復或賠償之責。
(三)本工程保固期滿並已按本條第(二)款約定修理缺陷完成時,甲方退還乙方之保固保證金餘款。
第三十二條:合約之終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終止本合約:
(一)因法院或政府機構依法令下達停工命令,其期間達一百日以上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甲方一經通知,乙方應即停工。甲方除應驗收乙方已完成之工作及進場之合格器材,按合約所附單價(無單價者,由雙方協議之)計付乙方外,並與乙方協議善後辦法。乙方應繼續維護已完成工程至甲方接管為止。合約終止後,乙方對已完工程仍應承擔本合約約定之責任與義務。
(二)乙方對本工程施工進度落後較預定進度甚多,顯然不能如期完工,或工作草率,不聽從甲方之指示改正,或在本工程未全部完工前,無故全面停工達七日者,甲方均得終止本合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工程改招他商承辦,或由甲方自理。乙方於本合約終止後,應無條件立即停工,並負責派員將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交甲方全權使用。乙方及其保證人應就甲方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甲方顯無能力支付工程款者,乙方得終止本合約。本合約依本款規定而終止時,甲方除應支付乙方完成工作及到場合格器材價款外,並應補償乙方因終止本合約所受之損害,包括:員工遣散費、機具設備及未收購器材拆除費,及自終止合約日起至乙方撤離工地日止之停工費等。
第三十三條:合約之解除
(一)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而解除合約: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甲方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工程改招他商承辦,亦得由甲方自理。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乙方及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1)乙方假借他人商號名義辦理本工程。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不能依照約定日期開工達七日以上。
(3)未遵守本合約約定者:乙方倘因上述情節之一經甲方解除合約時,應即無條件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及將到場材料機具設備等交由甲方全權使用。解除契約不影響甲方之違約金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而解除合約:甲方有下述情事之一時,乙方得解除本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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