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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发表时间:2007-10-02 22:52:3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二)本工程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不經甲方之指示而採取適當行動,以減少生命財產之損失。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亦應照辦。
(三)乙方應嚴飭所屬員工絕對禁止在工地所在地及甲方所屬區域內賭博、鬥毆、酗酒、叫鬧、閒蕩、奇裝異服、赤膊上身、亂吐檳榔、隨地吐痰、亂拋什物、高速行車等影響全區安寧及秩序事情之發生。工人如有疾博傳染病等事情發生,乙方應迅速將其遣離工地、送醫就診。所有工程進行中途發生事故,概由乙方負責辦理。如因而致甲方人員或財物受有損害者,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四)乙方於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其因施工必要暫停交通時,需要有適當臨時交通線及安全設備等。其於施工期間,乙方應於工作地點日間設紅旗或危險記號標示牌等。夜間掛紅燈及圍以竹籬柵欄以策安全。對於工地附近鄰房人畜公共設施以及公私財產之安全必須防範,倘若因乙方之故意、過失以致發生任何意外,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其損害。
(五)如因乙方設備欠缺或施工不良,損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致使甲方應負擔賠償責任時,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
(六)為確保工地及甲方所屬全區安全,廠商應在基地範圍四週設立臨時圍牆,並管制出入口。
(七)於工程期間,重型工程車進出校園需確保學生交通安全,必要時應與學校協調進出時段。
第十五條:公共設施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注意避免因本工程之施工而損及工地附近交通、電力、通訊、給水、瓦斯或其他公共事業設施之安全與營運。如須事先獲得主管機構之許可、或須事先予以遷移者,均由乙方負責申請與聯繫。但甲方應予乙方充份之協助。其規費除本合約另有規定或已列項給價者外,凡屬於工地範圍內部者,由甲方負擔,工地範圍外部份由乙方負擔。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損壞時,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並負擔一切費用。施工期間因使用工地附近道路而損壞時,乙方應於報請驗收前,整修竣事,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施工設施
(一)水、電設施:工地臨時水電由乙方自行負責。如工程初期需甲方提供,則依照使用度數計價,繳交甲方代收,不得藉故拖延拒付。使用臨時水電所需安裝之管線電錶、水錶等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無條件,提供現有臨時水電設備,供其它工程承商使用,但費用應共同協調負擔。
(二)工房、料房及其他臨時性設施,由乙方在工地附近適當地點,並徵得甲方同意後自行搭建,費用由乙方自理。
(三)通訊設施:
(1)本工程工地與對外連絡之通訊設施,由乙方自行處理,並負擔費用。
(2)如屬必要時,乙方應裝設、維護並管理工區內之通訊系統,其費用由乙方自理。乙方如欲使用無線電訊設施時,應自行向有關機關申請,獲准後始得裝設使用。
(四)乙方應甲方要求提供管理及監造所需之辦公室、水電、空調、電話、辦公桌椅櫥櫃等必要設施。乙方並負責清潔、衛生,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七條:配合施工
(一)本工程如須與甲方校內、校外其他工程同時施工時,乙方應與其他工程承造人互相協調合作,避免施工衝突、互相干擾或作不必要之挖掘修補等,以期全盤計劃之能順利完成。各承造人之間如有爭議,乙方應遵從甲方之安排、調度,不得異議,亦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
(二)基地內原有植栽,除因開挖基礎之必要,應報請甲方指定地點由乙方負責移植外,不得任意破壞或砍除。
第十八條:災害處理
本工程施工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事故、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使本工程受有損害時,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通知甲方,並於三日內提出書面報告,逾期不予受理。因該不可抗力之事故確已影響工程進行者,乙方得經甲方同意展延工期。
第十九條:障礙處理
本工程因甲方處理收購土地、申請水權、拆遷建築物、遷移墳墓、電力、電訊、瓦斯、給水設備等障礙物,或因變更設計,或因甲方供給之國外材料機具遲延運到等原因,影響一部或全部工程之進行時,得按實際情形,經甲方同意,免計工作天數,或展延工作天數。但該原因消失時,乙方應全力趕辦,不得因此提出賠償損害,或停止結算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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