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酒店装修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工程款的追讨及反诉问题

 

发表时间:2013/5/3 23:41:3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四)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某置业集团提出)

  首先,根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多份工程签证单、2005年9月7日《申华大厦裙房酒店、客房工程进度检查结果通报》、9月9日《申华大厦一、四层装潢、安装协调会议纪要》,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增加、变更工程量及其他相关单位安装延误等情形。其次,合同履行过程,竣工时间已进行了变更。某置业集团在2005年2月17日致施工单位的《关于申华商务酒店装潢验收等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已将涉案工程最后的竣工时间延期到了2005年12月27日。根据以上两方面的因素,涉案工程于2005年12月28日竣工并未延误工期。故某置业集团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与双方约定不符,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另外,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扣除5%保修金后的工程余款726433元(即1489302元-15257381元×5%)的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五计付;2007年8月23日支付的25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8月22日按月利率一分五计付。

  综上,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上诉依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查明后,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某置业集团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1489302元并支付利息。726433元的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至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月利率一分五计付;80%保修金610295元的利息自2006年12月29日起至二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双倍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保修金152574元的利息,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双倍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07年8月23日支付的25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8月22日按月利率一分五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60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50000元,合计251601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208829元,某置业集团负担427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600元,由某置业集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某建筑公司上诉部分9456元,分别由某建筑公司负担3782元,某置业集团负担5674元;某置业集团上诉部分36005元,由某建筑公司负担6481元,某置业集团负担295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7页  1  2  3  4  5  6  7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酒店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违约金,违约金,工期,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推荐,广西最好的建筑工程律师
更多与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酒店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款,逾期违约金,违约金,工期,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推荐,广西最好的建筑工程律师 相关新闻:

·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筑工程系列案专项(已·以实际损失为基准酌减违约金的正当性考察
·8月22日熊潇敏律师团队赴钦州与某公司洽商一宗·6月29日熊潇敏律师在武鸣区法院开庭
·熊潇敏律师: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追讨工程款应·以同一违约行为再次起诉违约金的判定
·南宁律师:房主因房价上涨毁约拒卖 被判赔偿违·南宁律师:未签订违约金条款情形下的预约违约

 
上一篇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支付购房款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下一篇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该注意6个月的行使优先权时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