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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

 

发表时间:2008/10/22 8:05: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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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9、中标无效的情形

律师应注意,发生下列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10、可责令改正的四种招投标行为

     律师应注意,发生下列四种情形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

1)违法不招标或规避招标。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2)违法限制投标。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3)中标后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4)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2条规定,可以“责令改正”。

 

11、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律师要注意,发生下列两种情形的,应当重新招标: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法定人数;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所有投标均被否决。

 

12、律师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可承担的业务内容  

12.1作为投标方的代理人,律师可从事两方面的工作:

(1)保证委托人工作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委托人向招标方提交的投标书及其它文件、资料,保证这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避免其内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废标的产生。

    (2)监督招标方的工作。主要是:

审查招标文件。内容上审其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招标方提出的特殊        要求;文字上审其是否清楚达意,有无歧义之处;形式上审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终,协助委托人作出是否投标——即是否向对方发出具法律拘束力的要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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