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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

 

发表时间:2008/10/22 8:05: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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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6、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

律师应提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就工程质量、工期对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7、禁止转包的情形

7.1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违反《建筑法》的规定,不行使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7.2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

1)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2)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3分包工程发包人是否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或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8、违法分包的情形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施工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五节  工期延误

 

1、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合同对开、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开工日期可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若发包人要修改的,则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导致工期顺延的情形

律师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提示承包人注意下列情形,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1)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称指定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

8)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3、工程顺延的催告义务

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发生工程顺延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或指定代表。

 

4、停工期间的确定

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停工时间从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律师可合理提示委托人,暂停和恢复施工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六节          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

                      (工程款的确认与支付详见第五章)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律师可依约合理提示承包人应得到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对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催告,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开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律师可合理提示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作量的报告,并督促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确定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律师可合理提示发包人计量工程量的时间,以及不及时计量可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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