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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书: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有无效力的诉讼

 

发表时间:2011/12/5 9:22:0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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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15日,国金公司召开第五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参加人为首都置地有限公司、孔晓、沈柏等11名股东,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首都置地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出资额500万元,一次性分别转让给孔晓、沈柏各250万元。转让后,首都置地有限公司不再是国金公司股东,并同意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依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孔晓出资350万元,沈柏出资305.4万元。

  同年2月16日,首都置地有限公司与孔晓和沈柏分别签署了出资转让协议,约定首都置地有限公司分别向二人转让250万元出资,于2月16日正式转让。同时,还分别签署了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孔晓和沈柏分别于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首都置地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0万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则出资转让协议终止,孔晓和沈柏应无条件将受让的全部股权转让至首都置地有限公司,并签署所有相关转让文件。此后,国金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同年2月25日,国金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次股东会,到会参加人为孔晓、沈柏和徐岩三人,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孔晓和沈柏分别将250万元出资转让给首都置地有限公司。同意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改,公司其他事项不变。

  同日,国金公司还召开了第七届第一次股东会,到会参加人为首都置地有限公司、孔晓、沈柏和徐岩,会议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首都置地有限公司分别以250万元受让孔晓和沈柏二人各250万元出资,同意成立新的股东会并列明了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此后,国金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根据其章程修正案,首都置地公司出资500万元、孔晓出资100万元、沈柏出资55.4万元,其他股东出资不变。

  同年3月5日,国金公司召开了第七届第二次股东会,首都置地有限公司、聂小娟、孔晓、沈柏等18名股东出席了该次会议,在会前所有出席股东包括聂小娟在内签署了第七届第二次股东会有关事项及议题确认书,确认本次股东会确认事项及讨论议题为:就公司股东孔晓、沈柏受让首都置地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00万元出资额签署的出资转让协议失效,并由孔晓、沈柏以转让方式将500万元出资额转予首都置地有限公司持有事宜予以确认;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公司新任经理、选举监事会成员;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召开新一届董事会,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同日,与会股东形成并共同签署了国金公司第七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协商一致同意,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同意聘任沈柏为公司总裁,选举沈柏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中章程第一条变更为由首都置地有限公司等27方共同出资设立国金公司。

  同年4月13日,聂小娟将沈柏、孔晓、金爱萍诉至法院,以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为由,要求撤销国金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及第六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第七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后,聂小娟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年5月28日,聂小娟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聂小娟称因国金公司第七届第二次股东会的重点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故其他的内容其就忽略了,没有注意看,且主持和组织该次股东会的人员对于之前的两次股东会决议也没有作出解释;为此,聂小娟提交了孔晓出具的证言,孔晓在证言中称第六届第二次和第七届第一次股东会均未通知其他股东,也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七届第二次股东会也未就上述两个决议向到会股东说明,在会后,聂小娟向其询问相关情况时,才将决议内容告知聂小娟。对此,国金公司称召开第七届第二次股东会时,是公司股东历次参会人数最完整的一次,整个程序也是最规范的一次,会议召开前已经详细向各股东讲明了会议议题和事项,决议事项也是参会股东一项一项通过的,故各股东对出资人的变更未提出任何异议,孔晓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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