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计红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资金,而不应该采取这种违法犯罪的方式,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刘卫国则认为,这个量刑是适当的。“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他强调,“此案的宽缓处理,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这个案件,法官把人性化判决和不违反法律这两点结合得比较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认为,这个判决从法律上来说还是站得住脚的。按照《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法官只是巧用了这个规定。
“我觉得判决确实要考虑人性化的东西,因为犯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里面有很多穷凶极恶之徒,但也有因一念之差犯罪的。”他认为一个正直的法官在量刑时应考虑犯罪原因、客观因素、人性因素、道德因素。当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不能突破法律去自由裁量,这才能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在谈到这个案件的启示意义时,多位专家表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济机制,以便今后有人遇到与郎计红相似的困难时,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解决困难,而不会采取极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