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正是因为被告人郎计红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他的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病重的妻子没人照顾,家中的经济来源缺乏,孩子也失去了父亲的呵护,给病重的妻子和困难的家庭以更大的打击。从这一点上讲,被告人郎计红作为丈夫,作为父亲,他又是失职的,是不道德和不可原谅的。”
受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郎计红担任辩护律师的王书翔说:“郎计红确属无法正确面对家庭压力,一时糊涂,临时起意才触犯法律的,且其抢夺钱财的目的是为了给妻子治病而不是用于个人挥霍,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控辩双方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考虑到被告人郎计红的犯罪动机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以及其家庭的实际现状,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酌情减轻处罚。
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当庭对此案宣判:被告人郎计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对此,审判长郭翔升解释称,考虑到被告人郎计红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为其妻子筹集医疗费而一时冲动实施的犯罪,犯罪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据此可对其使用缓刑。
“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生病的妻子、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都需要他照顾和挣钱看病。判处被告人缓刑,被告人既受到了刑罚,又能负起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没有将其家庭负担推向社会,应该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郭翔升说。
“其实逮着我也好点,最起码良心上过得去,这是我应该受到的惩罚,这毕竟不是自己劳动挣的钱。真的不敢想象我要是进去了,我们这个家会成什么样子,感谢法院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郎计红说。
采访中,郎计红说:“我的事儿俺全乡这一带都知道了,刚出来时感觉压力太大了,觉得简直都没法见人。我本身不是那种捣蛋的人,我也不知道自己当时是什么想法就把事情做了,到了派出所以后才意识到,我咋干了这个事!”
郎计红的父亲说:“乡亲都很理解我们家的情况,计红出来后他们并没有避开他。”如今,郎计红每天起早贪黑和亲戚合伙收木头挣钱,然后每隔三天带施新红去做一次透析。“贩卖木头收入多少主要看运气,现在我岳父也来和我一起干,我俩挣的钱差不多能供上透析的花费。”郎计红说。
用摩托车将记者送到村口时,郎计红说他有两个愿望,只要能实现,吃再大的苦都愿意:一是把俺老婆的肾换了,第二是赶紧到医院给患有先天性斜视的儿子做手术,医生说,如果再不进行手术治疗就错过了最佳治疗期,将来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视力发育。
“迫于无奈”是否就可获得“法外开恩”
尽管郎计红案已过去9个月,但对其量刑是否恰当的争论依然存在。
“刑事判决的‘情感化’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娴在一篇文章中表明了她的观点。文中指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实施制裁,以达警示震慑作用,否则“人们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和思潮,误认为只要犯罪的前提是‘迫于无奈’就有可能‘法外开恩’”。
;她认为:“按法律规定,郎计红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不能适用缓刑。”她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不利于我国司法的权威性与惩治犯罪的震慑性。
她说,法官作为执法者不允许在案件中添加私人的情感。并且只要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论其行为在“道德情感”的层面上是如何让人感动与心痛,都应受到惩处,这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与张娴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北京市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升。他表示,应当考虑社会影响,将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但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应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