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给孙某,其他资金在所有的POS机消费回单对齐后再给。
在对消费单子的时候,温某发现,至少有100多万元的单子对不上。比如,建行曾调取一笔消费不明的POS机消费回单,金额是1.5万元,但是持卡人不承认有这笔消费。建行要求把这1.5万元拿出来,温某就用1.5万元把这笔钱补上了。
对于几十万元账户余额,温某除了退给孙某一部分、花了近18万元买了一辆越野车、余下六七万元之外,其他的钱则用于为“摆平”此事找“关系”上了。
温某所不知道的是,除了从他这里租用一台POS机之外,孙某还从其他渠道租用POS机。
为了扩大刷卡套现业务量,孙某又找到一个叫宋某的人那里克隆了3台POS机,分别租给了龚某、任某,最后又把那台原装的租给了张松林。宋某一直做套现业务,还会改POS机的参数。
宋某卖给他POS机时,负责把这3台POS机的参数修改成“管城区银萍服饰店”。在孙某面前,宋某根据他提供的原装“管城区银萍服饰店”POS机打出的小票,按照上面的户名和终端编号进行了修改,也就两三分钟就改好了。
这些POS机到了龚某、任某等人的手中,很快也变成了“吸金”机器。仅龚某就非法套现金额达366万余元。
龚某是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人,2009年四五月份,他在郑州市开了一家通讯商店。为了做生意方便,他在交行申办了信用卡,透支额度是1.9万元。在2009年8月认识孙某之前,他曾无意中看到有人用POS机刷银行卡套取现金,但从未这么做过。
认识孙某之后,龚某就经常向他打听此事,“想和他合作一起挣钱”。2009年12月,孙某就给龚某拿来了一台POS机,说每月的租金是3000元,没有其他费用,每刷卡1万元一般收50元手续费,其中,银行扣除25元费用。事后经鉴定,短短半年,龚某就非法套现达366万余元。
监管部门被指放任套现
今年3月,警方接到举报,有人涉嫌使用POS机非法套现且金额巨大。经侦查,宋某、关某、温某、孙某等人被抓获,6月11日,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警方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自2009年11月10日起,温某将一台POS机出租给孙某,用于从事银行卡套现业务,孙某随后又从宋某处购买3台POS机,并由宋某将POS机参数修改在“管城区银萍服饰店”名下,孙某又先后将4台POS机出租给被告人龚某、任某等人从事非法经营刷卡套现业务。
据统计,龚某等人在郑州市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累计数额高达6595余万元。
今年9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使用POS机非法套现6595万余元的被告人宋某、温某、孙某、龚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据悉,这也是河南省首例涉案数额超过千万元的非法套现案。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在信用卡非法套现的过程中,涉及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中国银联、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方面。但是监管单位之间又出现了这样一种不正常状态,一方面信用卡发展的受益者发卡银行、收单机构并未承担起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某种程度上放任了非法套现行为,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目前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犯罪的增多。
该人士建议,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的同时,银行应对申请人申领信用卡严格审核,对其身份资料、资信状况加以分析核实,对冒用他人身份资料、伪造相关材料申请的不予发放;
银联及商业银行对POS机异常交易情况加大监测、防范力度,对频繁大额整笔刷卡交易的,要及时查证是否存在套现行为,及时关闭涉嫌套现POS机,不给信用卡套现可乘之机。
银行也存侥幸心理
从目前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案件来看,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两类表现,一类是比较常见的POS机刷卡进行的一次性套现,犯罪嫌疑人通过申请、租借等方式控制一批能正常使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