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刑事综合>>>正文

窃取电信互联星空密码 窃取QQ币28万获刑11年 [2006]亭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07/12/16 21:58:33 来源:东方法眼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果果、徐科当庭供认不讳,证人蒙德龙陈述了自己和徐科在网上进行交易,以1:5的比例从徐科处购买QQ币及充值卡的事实,证人李潇陈述了自己知道被告人汤果果、徐科利用知道的盐城电信10000号的管理员帐号与密码盗窃充值卡的事实,证人陈瑶 陈述了自己知道被告人徐科用互联星空的充值卡充QQ币的事实以及自己曾经帮助徐科给他人充QQ币的事实;并且有电子数据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徐科在2005年4月从蒙德龙处得到汇款4540元;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提供了被告人汤果果、徐科为实施盗窃而注册的账号以及失窃并充值于其中的充值卡卡号、金额以及这些卡的消费情况;江苏省电信公司互联网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互联星空充值卡在市场上按照卡面金额出售,不进行打折。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本院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在审理中了解到被告人徐科平时喜欢上网,初中毕业以后即因为书读不下去便不再上学。其父母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便让被告人徐科跟人学电脑,并找人安排其在电信公司临时工作。被告人徐科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在离开电信公司后,利用自己所学电脑知识实施了盗窃行为,走上犯罪道路。其父母由于不懂电脑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也没有加强对被告人徐科的教育,对被告人徐科实施犯罪行为一无所知。庭审中,被告人徐科的法定代理人对自己教育孩子的方式进行了反思,认识到了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的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果果、徐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果果的盗窃数额中,37734元系通过tgg519619的帐号盗取,但是对于该帐号,被告人汤果果从未有过供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帐号系由汤果果进行注册,因此,该项数额应从被告人汤果果的盗窃数额中予以核减。被告人汤果果在窃取了互联星空充值卡后,将其中一部分以1:10的比例进行了出售,后由于电信公司发现有人盗卡,即将被盗卡号进行冻结,被告人汤果果已经出售的充值卡和没有出售的充值卡中均有部分尚未消费。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果果修改了充值卡密码后,虽然在形式上对充值卡拥有了支配权,但是并没有实际取得充值卡所代表的电信服务,只有在被告人自己进行消费或者将充值卡进行出售,从中获取利益后,才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汤果果没有出售的充值卡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该认定为未遂,其已经出售给他人,但他人未来得及消费便被冻结的部分,由于被告人汤果果已经从中获得利益,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未既遂。但是本案中,被告人汤果果出售的充值卡的具体数额无法认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将其已经出售的充值卡中尚未消费的部分也认定未遂。因此,在被告人汤果果盗窃的数额中,既遂的数额为173685元,未遂的数额为77323元。被告人徐科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认为,Q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以盗窃QQ币不构成盗窃罪。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徐科在通过秘密手段获知互联星空充值卡的卡号和密码后,盗取了互联星空的充值卡。该卡是由江苏省电信公司制作发行对外销售的,用户通过购买充值卡进行相关操作后享受电信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因此互联星空充值卡具有交易性和价值性,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被告人徐科向他人出售QQ币是其盗得互联星空充值卡后的销赃行为。被告人徐科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了本应支付相应对价购买的充值卡,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徐科的辩护人提出的徐科系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科抓获后,徐科提供了被告人汤果果的QQ号码。根据徐科提供的汤果果的QQ号码的相关资料,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汤果果,被告人徐科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对该辩护观点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徐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科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他人侵犯,依照《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特点及其内容
下一篇设圈套诱人参赌的行为之定性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