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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电信互联星空密码 窃取QQ币28万获刑11年 [2006]亭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07-12-16 21:58:33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点击数: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亭刑初字第075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果果,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阜宁县人,高中肄业文化,无业,住阜宁县羊寨镇镇西居委会四组1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科,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盐城市亭湖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三英村一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05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徐仁斌,被告人徐科之父。

  辩护人孙仁荣,江苏盐城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200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果果、徐科犯盗窃罪,于2006年1 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果果、被告人徐科及其法定代理人徐仁斌、辩护人孙仁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4月,被告人徐科在电脑上解密了中国电信互联星空网,将现值50元、100元不等的消费卡输入到帐户,利用QQ号窃取QQ币。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科通过QQ号及LONG1986081VENT等帐户,窃得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价值人民币33094.4元QQ币。后被告人汤果果趁被告人徐科不备,在徐科的电脑上安装“木马”程序,于2005年5月18日,5月19日,通过TTG8519618等帐户,窃取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价值人民币288742元QQ币,其中价值人民币114407元的QQ币被及时发现并冻结。

  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电子数据鉴定报告;4、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果果、徐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科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被告人汤果果在部分犯罪中系未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汤果果辩称自己并非是用“木马”程序获知电信管理员帐号的;28万的数额是电信公司的人说的,请求法院核实;失窃1个月后电信公司才发现,其本身存在过错;自己是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被告人徐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法定代理人认为QQ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被告人徐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科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徐科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电信公司的损失只能作为被告人徐科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徐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3、被告人徐科有立功情节;4、被告人徐科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徐科利用其以前在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工作时知道的盐城电信10000号的密码以及被其解密的盐城电信10000号管理员帐号等,修改了33094.4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的密码,从而可以利用获知的充值卡的卡号及自己修改的密码将充值卡进行消费,并将利用充值卡所充的QQ币出售给他人或者直接将充值卡出售给他人。其中2005年4月间,被告人徐科按1:5的比例向他人出售充值卡或用充值卡充得的QQ币,合计价值人民币22700元,得款4540元;2005年5月,被告人徐科先后在互联星空网注册了long198601-vnet等7个帐户,向帐户充值10394.4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进行消费或者通过将充值卡卡号及密码告诉他人以及为他人进行QQ币充值的方式将充值卡进行出售,获得利益。

  被告人汤果果趁被告人徐科不备,想办法得知了徐科所解密的盐城电信10000号的帐号及密码,以同样的手段窃取互联星空卡的卡号及密码,于2005年5月,通过注册的tgg519618等帐号,向帐户充值251008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进行消费或通过为他人进行QQ币充值及直接将帐号、充值卡卡号和密码告知他人的方式将充值卡出售给他人。案发时77323元的互联星空充值卡尚未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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