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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0/7/31 0:32: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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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一百零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节 抢劫罪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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