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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熊潇敏成功办理一起抢劫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发表时间:2017/3/23 20:14:3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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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阿花的询问程序违法,被害人阿花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有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没有犯罪的故意,与犯罪嫌疑人陈某顺、阿四向阿花暴力要债一事没有商谋,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黄某平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本案共同犯罪的法律关系,依法撤回对黄某平的起诉。

此致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熊潇敏 律师

                                           黎嘉雯 律师

                                    二〇一六  十一 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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