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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熊潇敏成功办理一起抢劫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发表时间:2017/3/23 20:14:3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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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熊潇敏按:随着东盟国家交往的日益深化,东盟国家公民进入广西工作、生活已成为常态,如何认定外籍人士参与刑事审讯的法律效力成为刑事辩护的新课题。本案价值在于:1、外籍人士的中文能力未经认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所作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2、未经翻译告知外籍人士权利义务,是否程序违法?3、共同犯罪中,仅有证人证言能否定罪?

  熊潇敏律师在梳理本案的辩护思路时,对上述的问题均向法庭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熊潇敏律师经过10年的法院工作经历,11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主要以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等领域凸现特长。以下是熊潇敏律师对本案的辩护词,供参考。

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涉嫌抢劫罪一案

辩护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平的委托,指派本所熊潇敏律师、黎嘉雯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基本的了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定性等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希望贵院予以采纳。

一、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阿花的询问程序违法,被害人阿花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有罪的证据。

(一)本案被害人阿花为越南籍人,其中文语言表达能力及中国文字的认读能力是决定本案所作的两份询问笔录是否真实有效的关键。

从被害人2016年6月9日在南宁市公安局腰塘派出所接受询问的笔录来看,侦查人员曾询问其是否懂得看中文字,被害人回答道:“我不懂得看,但是我可以讲中文。”而就在此份询问笔录的末尾却出现了署名阿花的中文字,并书写出“以上笔录本人看过,和我所说的相符”的承诺。可以看出,被害人阿花承认其自身并不具备认读中文文字的能力,并且这一情况已被侦查机关所了解,试问,在被害人无认读中文文字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侦查机关做所的询问笔录的实际内容一无所知,她如何对侦查机关所作询问笔录的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即便其通过其他方法进行了核对,其核对的效果是否当然的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同样的,在被害人阿花7月20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到侦查机关仍然没有重视阿花无中文认读能力的问题。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阿花:“你是否看得懂中文字?”被害人阿花回答:“我懂得不多,但我可以讲中文,和你们交流。”侦查人员针对这一情况由办案民警向被害人阿花宣读了询问笔录,由阿花签字对宣读的内容签名进行确认。那么阿花对宣读的内容签名是否就产生了确定的法律效力呢?众所周知,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中文语言的表达方式复杂,语言所蕴含的含义既可多重变化又可多重组合,被害人阿花作为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越南人,其中文的学习并无体系,其语言能力也未经过官方的考核,无人知晓被害人对中文的理解能力是否已确实达到能理解无误的水平。而询问笔录作为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陈述的记录,不可避免的会带着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表达习惯,这些表达习惯串联之后所传递出的信息是否与原本被害人表达的意思一致,我们无法从一个不怎么精通中文的被害人确认的结果来判断,因此,被害人对询问笔录的认可无效,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被害人的程序适用询问证人的相关规定。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因此,侦查机关在对不通晓中文的被害人进行询问时未对被害人实际的中文能力进行考量,未向被害人提供翻译人员,其询问的程序违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2016年6月9日的《询问笔录》未向被害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其询问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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