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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9-6-15 7:54:4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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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13192元

  (二)采矿业:32246元

  (三)制造业:22423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1241元

  (五)建筑业:17730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1320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9692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18563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092元

  (十)金融业:37404元

  (十一)房地产业:20651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2904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1094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802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770元

  (十六)教育:30566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042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7947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101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431元。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6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176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27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6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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