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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案

 

发表时间:2012/7/1 2:13:37 来源:北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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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于12月1日将上述货物向被告投保,被告于当日向原告签发了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标的为“孟特”轮散装印度产片状纯黄豆粕11,758.04吨,启运地印度孟买,目的地中国防城港,启运日期12月3日,保险金额3,551,763美元,承保条件为一切险,免赔额(Deductible)0.5%。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费88,419.72元。同日,韦利国际有限公司向原告开出了信用证项下金额为3,228,875.36美元和65,163.15美元的两份商业发票。
  12月18日,“孟特”轮装运上述豆粕抵达防城港,次日原告通知被告发现该批货物有严重残损现象,请速派员去卸货港查验情况。同日,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下称商检局)派员登轮检验。 12月24日,鉴定人员会同原被告代表、发货人和船东保赔协会代表等多方代表一起对整船货物进行勘查。经整体和抽样检验,商检局分别于1998年1月2日、1月9日和2月8日出具了该批豆粕的重量、品质和验残检验证书。评定结论为“蛋白质”、“水份”不符合2907号合同之规定;“孟特”轮5个舱均有不同程度的残损,其异色货物吨数为6,262.3吨,占该批货物的53.3%。结论:该批货物受损系卸货前业已存在。豆粕的检验费用为58,452.00元。应被告的委托,中国船级社于1997年12月31日及其后诸日,对“孟特”轮进行了货舱状况检验。其结论是:“孟特”轮货舱的自然通风设备损坏严重,五个货舱大部分通风筒被封堵,不起通风作用;且未配备水密关闭装置,不能保持水密状态。因此,认为此次货损可归因于该轮货舱通风不良及货舱不能保持水密。
  对此货物,原告委托上海农工商三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三豪公司)代为处理该批货物的装卸、验收、内贸收付款等一切商务活动。1997年12月20日,三豪公司就上述货物与防城港务局签订港口作业合同,约定该批豆粕装卸、保管和港口作业费用等事项。“孟特”轮货至1998年1月2日卸毕。因豆粕自身属性会致货损进一步发展,三豪公司与防城港务局于1997年12月26日签订抢险协议书,由港务局组织实施抢险。因防城港仓库爆满,附近又无适当粮库,为减少损失,原告将部分豆粕经铁路运至原有业务联系的成都、贵阳等地粮库存放,从1998年1月4日至23日止,共运出豆粕5,307.54吨,尚有6,352.02吨存留防城港。对此情况,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为此,原告通过三豪公司向防城港务局支付了港口装卸包干费225,691.07元,保管费152,742.83元,抢险劳务费8,320元,铁路疏运费764,264.90元。
  货物出险后,原被告多次协商处理残货事宜,但都因被告所提价格(1,600元/吨)无人问津而未果。1998年3月3日,原告正式向被告索赔。为避免损失扩大,原告于3月5日再次致函被告要求尽快处理残货。被告于3月13日回函称“对这批豆粕只能采取依法公开拍卖的方式来确定损失。”据此意见,原告于3月17日与广西公物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协议书,约定由其公开拍卖该豆粕。通过拍卖,汕头市康盛发展公司于4月3日以每吨1,050元价格竞得该批11,758.04吨残损豆粕,共计拍卖所得价为12,345,942元;为此,原告向拍卖行支付了5%的拍卖手续费617,297.10元。此外,原告为处理该批货物,向海关缴纳关税1,343,891.90元,支付货物包装袋费300,724.50元。
  另查明,为追究承运人责任,原告在货物出险后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孟特”轮并提起诉讼,由此产生了扣船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27,750元和支付给广州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5万元。
  以上事实,经当事人质证和合议庭认证,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SGS质量证书、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商检证书(重量检验证书、品质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检验费收据、委托拍卖协议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手续费收据、银行汇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豆粕包装袋发票、港口包干费、保管费、抢险劳务费发票、铁路局货票、广州海事法院诉讼费收据、广州合和律师事务所诉讼费收据、委托三豪公司的授权委托书、防城港务局致原告函(1997年12月25日和26日)、原告1998年1月13日致被告函、原被告双方会议纪要(1998年1月15日)、会谈纪要(2月21日)、原告1998年2月24日致被告函、原告3月5日致被告函、被告3月13日致原告函、原告3月16日致被告函、被告3月17日致原告函;被告提供的普通记录、原告1997年12月19日致被告函;原被告共同提供的商业发票、原告1998年3月3日致被告索赔函;本院收集的港口作业合同、抢险协议书等证据证明以及法庭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收集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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