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当事人能否针对一审裁判中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分配单独提起上诉?

 

发表时间:2017/3/8 18:01: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16年4月,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与乙村第七村民小组因一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权属发生争执。乙村第七村民小组遂申请该县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该县人民政府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后,发现在本世纪八十年代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与乙村第七村民小组对争执地块作出过划分,并有双方村民代表签字的《协议书》为证,遂作出争执的土地归乙村第七村民小组所有的决定。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不服,遂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该第二村民小组提出《协议书》上的签名为伪造,不是该村民小组的代表签名,申请司法鉴定,因此花去字迹鉴定费8000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作出驳回该第二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判决由其承担诉讼费用50元及8000元鉴定费。现第二村民小组提出仅对鉴定费用及诉讼费用提起上诉。

  焦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是否属于诉讼费用?

  2、当事人能否针对一审裁判中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分配单独提起上诉?

  分析: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其大致为二类:一类是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或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的诉讼费用,另一类是人民法院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等。其具体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四)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工本费。(五)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本案中,鉴定费8000元系在诉讼过程中因需要鉴别《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为伪造而发生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

  2、当事人不能针对一审裁判中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用的承担分配单独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也就是说,假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分情况向该法院院长或该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因此,在所述案件中,字迹鉴定费8000元与案件受理费50元均为《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规定的诉讼费用,按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村第二村民小组不能单独对本案鉴定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提起上诉,但可以向该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假若是对该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可以向该院请求复核。

  (作者:王艳芳)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律师咨询,南宁律师收费 相关新闻:

 
上一篇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拍卖中如何实现优先购买权
下一篇从本案看损害赔偿案件损失酌情认定的适用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