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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拍卖中如何实现优先购买权

 

发表时间:2017/3/8 17:59: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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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法律实体法明确规定了财产共有人、承租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财产处置时具有优先购买权,是对财产共有人、承租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保护。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无论当事人自主交易还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随意剥夺。但的拍卖公告是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是向不特定人群发出普遍的要约邀请,其中应不排除优先购买权人根据拍卖公告,参加竞买以便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积极参与对该拍卖物的拍卖活动,正确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我院在执行某银行为申请人,被执行人吴某为房屋所有人,殷某为该房屋承租人,在该房屋三次拍卖过程中,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殷某参与竞拍,并告知其具有优先购买权。最终,该房屋以30.8万元成交,被其他竞买人拍得。拍卖结束后,承租人殷某来到法院提出自己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法官和执行法官向承租人殷某解释道:优先购买权人接到拍卖通知后,应参加拍卖报名,缴纳拍卖保证金,积极参与竞价,最高竞价相同且高于保留价时,买受人为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接到拍卖通知后,不参与上述拍卖活动,即丧失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确定。(一)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财产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企业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应积极配合、参加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活动。优先购买权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该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积极参加拍卖活动(主要是网拍),按时间报名、按期限向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拍卖保证金(注:竞拍保证金在竞拍结束时,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抵付价款;非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竞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缴纳人),在拍卖期间内积极参与该拍卖物的竞价,有可能是多轮竞价,直至竞拍结束。竞拍结束后,竞价最高者为买受人。人民法院裁定买受人获得该拍卖物的物权。有些动产可能要进行二次拍卖,有些不动产有可能进行二次或者三次拍卖,但参与拍卖的报名、缴纳保证金、参与竞价的程序大致相同。

  竞价相同的优先购买人的确定。如果多个优先购买人的竞价结果相同,无人再继续加价,且最高竞价高于该拍卖物的拍卖保留价,这时如果优先购买权人顺序相同的,可以采取抽签的方法确定优先购买权人中的买受人,抽中者为买受人。如果优先购买权人顺序不相同的,如房屋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均参与竞拍,最高竞价相同,且高于保留价,就要分析说明共有人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该拍卖物应确认为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人为买受人。

  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丧失。司法拍卖即是买卖形式的一种。优先购买权人接到人民法院的拍卖通知书,不参加竞拍报名、或者报名后不缴纳拍卖保证金、或者不参加竞拍(或者参加竞拍未进行到最高竞价)者,均被视为优先购买权人丧失了优先购买权。(作者:梁学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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