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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非法集资犯罪的定性及立法完善

 

发表时间:2016/6/28 10:24: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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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资金为导向的经济活动日渐活跃,民间资本的庞大性也不断地突显出来。民间资本拥有者并不希望以银行存款等方式来管理自己的闲置资金,于是,高利润回报的资金管理方式应运而生。这样的市场环境,正是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产生的温床。非法集资行为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本身是一种严重破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集资行为在具体罪名和行为的定性上,学术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正文】

  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很多非法集资诈骗类犯罪行为,虽然当前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可应对非法集资犯罪,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该类犯罪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很多类似行为难以准确判断和定性,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定性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非法集资犯罪

  (一)非法集资犯罪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秩序规范管理法》,向广大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大量资金的行为。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对非法集资犯罪适用罪名难等问题,司法解释中又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将其作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基本罪名,即“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方便理解和应用,司法解释中同时又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具体特征和相关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应当具备公开性、非法性以及社会性和利诱性等行为要件;同时还区分了此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别,即没有向社会公开,只是在本单位或者亲属之间针对某一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应归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活动的范畴,本文所研究的非法集资犯罪,实际上只是一种经济性的犯罪活动,并非《刑法》上所规定的具体单一罪名。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同时涵盖了《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需要说明的是,非法集资犯罪所产生的后续危害,可能成为群众性恶性事件爆发的导火线。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也在不断加剧,在此过程中,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越演越烈。这些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依靠各种诈骗手段攫取钱财,在侵害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同时,致使社会出现各种不稳定因素,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安全,这是目前发展国民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相关立法虽然对于非法集资的一般性行为都可以定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很多全新的无法准确定性的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对非法集资行为准确定性,可以在明确该行为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修正填补现有《刑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这是我国目前法制化建设发展进程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规定

  从《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两种具体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做出了如下规定: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扰乱行为的,应当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并处、单处罚金2至1O万元;如果上述行为涉及到的数额巨大,则可处以3年至1O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如果单位犯上述罪行,则对单位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前款之规定,进行具体处罚。由此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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