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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对精神病人酿成“命案”强制医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6/3/18 21:36:36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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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从立法本义讲,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并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同时也使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得到较好落实,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对近5年来内乡县公安机关办理的精神病人引发“命案”深入调查分析发现:

  一、该类案件呈现七个突出特点

  1、发案比率高。5年间,辖区共发生“命案”13起,均已破获,其中精神病人引发“命案”8起,占“命案”发案总数的61.55%。

  2、涉案人员以青壮年为主。从年龄段看,8件精神病人引发的“命案”平均年龄40.2岁,最大47岁,最小25岁;从性别看,男女各半;从身体状况看,除精神疾病以外,身体其他机能正常,强壮有力。

  3、作案手段残忍,暴力性质突出。如2011年5月13日晚,精神分裂症患者王某因怀疑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用剔骨刀将其妻子、12岁的儿子和2岁的女儿杀死,惨不忍睹。

  4、随机获取作案工具。作案时从身边随意寻找刀具、农具、砖头等作案工具,如2013年7月12日夜,精神分裂症患者马某,因与丈夫陈某发生口角,将丈夫推倒在地,从厨房拿菜刀将陈某面部、双脚砍伤,双手砍掉,致丈夫死亡。

  5、危害后果严重。8起“命案”中共有12名受害人,造成11人死亡,1人重伤。

  6、案件突发性强。如上述王某案发前以卖卤肉为生,无异常行为。另案余某患有精神疾病,家人始终未发现,直到作案后经鉴定才得以确认。

  7、受害人多为亲属、邻居、同事等身边人。受害人为作案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9名,邻居2名,素不相识的人员仅1名。

  二、此类案件暴露六个突出问题

  1、精神病防治总体形势严峻。内乡县医疗机构调查报告显示,精神疾患的发病率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年均上涨幅度为0.13%。每名精神病人月住院费用约在4500元至6000元之间,纳入新农合可报销90%左右,患者个人或者监护人仍需每月承担500元左右,这对经济欠发达的农村来说,是一笔相当大的开支。而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参加新农合医疗的精神病人来说,更是无力承担医疗费用。

  2、专业医疗机构现状不容乐观。2007年,内乡县被确定为精神病防治康复重点县,此年成立了公立民营性质的精神病康复医院。近年来,该院年均接诊1800人,日均在住病人60名,其中,由家属送医52人,由村基层组织送医4人,由公安机关送医3人,由民政部门送医1人。医院长期处于保本甚至亏损经营状态,经营维艰。仅2012年就亏损2万余元,主要原因是通过各种途径送来的精神病人,由于各种因素,后续治疗及护理费用挂帐问题严重。

  3、危险精神病人脱管失控现象突出。重症精神病人隔离控制,是为了社会稳控的需要,由当地派出所、镇政府或村支两委,协调部分资金暂时送医,解决燃眉之急。如2011年5月杀害自己3名亲人的患者王某,送医时说是其治疗费用由镇政府解决,现已两年多了医疗费仍然挂在帐上,为了减少费用垫支,在病情基本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医院只能让其出院在家用药物治疗,对周围群众形成安全隐患。部分患者家庭出于自身安全考虑,支付一、两个月费用将患者送进精神病院后不再问津。

  4、精神病人病程长短不一,缺乏系统治疗。如犯罪嫌疑人江某患精神病多年,但因家庭经济拮据,无就医治疗能力,一直处于无人管控状态,直到其杀死亲生父亲案发,其兄长才借凑2000元治疗费后,以病情稳定要求回家治疗为由出院,回家后并不严格管理,致使江某在社会上游荡,引发群众不安,村委出于维稳需要不得已再次将其送医。

  5、受害人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如精神病人马某由于经常遭其丈夫醉酒后打骂,刺激疾病再次发作,一次竟将丈夫一只眼睛抓伤致盲,但其家人由于顾及亲情,没有报案,直至后来发生杀死其丈夫的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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