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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试论司法实践中“幽灵抗辩”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16/3/21 9:19:20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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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从证据上对其抗辩进行排除是一个难题。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的情形下,完全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现有的诉讼模式下,我们应积极探索其他查证方式,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对抗被告人的“幽灵抗辩”的能力。

  【关键词】幽灵抗辩;证明责任;刑事推定

  一、何谓“幽灵抗辩”

  “幽灵抗辩”,是指被告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却提不出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的情形。“幽灵抗辩”又称为“海盗抗辩”,名称来源于台湾的一起走私案件。台湾地区士林地检署控诉一起海上走私案,在法庭上被告人声称其不是走私,而是在海上遇上海盗,海盗将其鱼获抢走,并丢到自己船上一千盒香烟,并非自己走私香烟,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不存在,因此判被告人无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往往内容虚无缥缈,难以查证,使得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左右为难、无法决断,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二、“幽灵抗辩”在实务中的形态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的一些难以查证的辩解,这些抗辩内容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同一种罪名的辩解方向更为集中,其中以诈骗犯罪、毒品犯罪及收赃犯罪等案件中最为突出,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1.在合同诈骗类案中,否认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嫌疑人会辩称A告诉他有这个工程,并会将工程交给他,所以承诺将工程给被害人,收取的定金作为其交给A的定金。在这些抗辩中,嫌疑人有时会提供一个A的名字、联系方法,但几乎所有的A都无法找到,即便有时还有证实A的存在,但是否A欺骗过嫌疑人都无法查证,侦查机关就陷入辩解之中,无法排除。

  2.毒品案件中辩解自己“不明知”,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双方不见面接头,被查获的嫌疑人会辩称“是朋友让我帮他带一些东西,到了以后自然会有人联系我来拿,我不知道里面是毒品”,而对于这个所谓的“朋友”既无法讲清其真实身份,也无法提供联系方式。

  3.在一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辩称自己是合法取得财物,其收购财物时是以市场价格收购的,收购时对方未明确告知该财物来源,自己对该收购的物品系犯罪所得毫不知情。

  三、对于“幽灵抗辩”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 两大法系的对比

  1.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告人分担举证责任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证明责任包含了“提出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所谓提出证据责任,即“证据推进的责任”或“通过法官的义务”。是指对某一特殊争议事实提出证据令法官满意的责任。通常这种责任需要达到证明标准低于说服责任,且当主张者履行了初步责任后,这种责任就转移到对方当事人。而说服责任,即“不能说服的风险”,则是说服实施审理者相信主张事实是真实的责任。当事人不能有效履行这种责任则应当承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刑事诉讼视同于民事诉讼,同样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当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时,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否认指控的“积极辩护”,被告人就应当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若被告人提出相应的证据,控方基于履行说服责任的需要,必须对被告人的辩护主张进行反驳,说服的责任仍然属于控方。但如果被告人仅仅提出一个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的“幽灵抗辩”,法院可以无需审核该抗辩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亦无需要求控方承担反驳的说服责任,就可以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在此种形式证明责任分配的框架下,“幽灵抗辩”的生存空间比较逼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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