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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问答40

发表时间:2007-08-06 来源: 作者:


31、商品房的认购书、订购书等可不可以看做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符合一定的条件,认购书和订购书等协议可以认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协议内容全面,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是买受人已经付款且出卖人已收款。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权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权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认购书、订购书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可以被看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32、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面有什么特殊权利?
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这就是拆迁人特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优先权。

33、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大概会有几种?
答: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分析起来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
(2)开发商未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开发商违章建房,违章的部分无法办证;
(4)开发商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
(5)其他原因,比如开发商没有将代收的公共物业维修基金上缴,没有将抵押权注销等情况,也会影响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34、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买受人可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答:可以。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5、房屋的保修有些什么样的规定?
答: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的,应由出卖人承担。对房屋的出卖人来说,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其法定义务。

36、买受人逾期付款,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买受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购房款项时,就构成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确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具体责任的,按照约定处理。

37、买受人取得房产证的期限为预售房的房屋交付或现售房的合同签订起的90天,是否是法定,可不可以自行约定?
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对这期限可以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90天的标准计算。

38、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定为无效,那担保贷款合同该怎么办?
答: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独立的合同,没有主从关系。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申请贷款购房的买受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还存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当事人请求解除担保贷款合同,应予支持。这是基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角度产生的。

39、商品房综合验收达标就意味着达到了交付条件吗?
答:商品房综合验收达标与达到交付给买受人的条件两者并不能划等号。商品房建成以后,国家规定了强制性的验收制度,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才能进入市场流通,这是为了切实保护好买受人的利益。有时候,买受人可以与开发商约定比综合验收达标更为严格的标准,比如说小区周围的基础设施、卫生环境要达到一种什么标准。经常有这样案例发生,虽说小区的电、水通了但这是临时性的,道路通了但狭窄得汽车没法通过,建筑垃圾没有清理干净给人一种杂乱的感觉。如果说买受人与开发商约定更为严格、详尽,这些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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