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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问答40

发表时间:2007-08-06 来源: 作者:



答:小于3%以外面积的需要双倍赔偿。测绘面积将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产权登记面积,用于房屋的权属登记。买受人拿到的房屋的产权证上的面积是根据现有的国家测绘标准测量出来的面积。且合同上也未约定原面积是按照那个国家测绘标准测出的,开发商不能以测绘标准变化了对抗面积的短少。买受人只要依据现在的房屋面积比约定的面积少3%以外的,都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8、开发商在广告、楼书中有关于“绿地率、楼间距、容积率”等方面的承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在合同上加上关于此方面的条款,是否该在合同中写明。若开发商不写,是否属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答:买受人要求将关于“绿地率、楼间距、容积率”写入合同,开发商不得拒绝。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而《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就规定得更为明确,购房人可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含售楼资料书)中的承诺内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若开发商拒绝,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则属于开发商的过错,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需双倍返还定金。

9、购买商品房支付那些税费是合理的?
答:主要是两种税:契税和印花税。费用主要是买卖手续费、登记费和工本费。除此之外,还有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

10、原合同约定在2002年12月交付,但在2003年1月都没有交付。开发商解释是由于夏季连降大雨造成工期延误,影响施工,属于不可抗力。且合同中有约定,如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开发商的理由是否正确?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开发商以雨季影响施工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夏季多雨是季节特点,多雨季节的施工问题开发商早就应该能够预见,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因此开发商不能称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责任。

11、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几种情况下,将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解除或撤销的?
答:导致合同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的情形包括(其中前5项,购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7).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8).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2、经济适用房是否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答:不适用。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不能被看作商品自由买卖,因此已实施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目前的房屋类型主要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因为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屋交易时要享受很多国家政策,不能被看作商品来自由买卖,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商品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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