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法院判决文书:货物运输中损失如何赔偿?

 

发表时间:2012/2/18 12:29: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胜源物流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韩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没有查清2009年6月3日发生货物丢失的货物种类、数量及价值,原审仅凭被上诉人单方赔偿凭证就认定货物价值,明显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无法继续举证的法律后果。(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对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并非本案运输合同当事人,被上诉人是与原审被告韩岗签订的《协议》,上诉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来承担被上诉人及被告韩岗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其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审被告韩岗为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被告韩岗也从未以上诉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上诉人与被告韩岗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未委托被告韩岗以上诉人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原审被告韩岗更不属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的“挂靠”与本案鄂ALB877号车辆“挂靠”有本质区别。民诉意见第43条的规定的“挂靠”具有经营隶属关系的挂靠,本案鄂AL8877号车辆“挂靠”是鄂AL8877号车辆的名义登记挂靠,被告韩岗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是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并且被告韩岗作为自然人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个体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范围。一审法院曲解法条和错误扩大法律规定的范围。

  上诉人韩岗亦不服原审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具体为:1、纵观该协议及庭审调查的情况可作如下分析,车主韩岗对车辆是没有控制权的,达信公司通过对车辆的控制决定了韩岗工作的附属性,不具备运输合同起码的独立性和平等性;韩岗完全处于从属地位,符合雇佣合同的性质。故原审判决摒弃“协议书”雇佣关系的事实情节而直接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是其主管臆断的结果。2、原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2009年6月3日傍晚,韩岗挂靠胜源物流公司的鄂AL8877车辆装上…等26家原告客户在原告处托运的货物”,继而又认定“原告赔偿了25家原告处托运的货主的实际损失”,故推断韩岗应对达信公司的赔偿承担80%。该认定的一系列证据漏洞百出,有违事实基础。因为韩岗如对达信公司赔偿,只能基于其与达信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韩岗托运了达信公司什么货物,并且货物损失何在等等的情况下,按照达信公司的单方称述进行推断,作出偏袒的判决,显然认定事实不清。(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审理过程中,达信公司在证明韩岗收到“他所谓丢失的货物”时,出示一份眉头是达信快运的装车清单,上面有李世林的签字。韩岗多次对该签字提出异议,申请笔迹真伪鉴定,但原审不予理睬。(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原判采用达信公司对第三方的所谓赔付金额作为韩岗与达信公司货物损失是适用法律的最大错误。其次,韩岗的车虽曾挂靠,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胜源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58条及《民诉法若干意见》第43条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达信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货物运输纠纷,货物运输过程中损失如何赔偿,挂靠公司是否有责任
更多与 货物运输纠纷,货物运输过程中损失如何赔偿,挂靠公司是否有责任 相关新闻:

 
上一篇房屋大面积缩水,依法维权获双倍赔偿
下一篇:没有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