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法院判决文书:货物运输中损失如何赔偿?

 

发表时间:2012/2/18 12:29: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再查明,2008年11月11日,胜源物流公司与韩岗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韩岗自购车辆入籍挂靠胜源物流公司,车辆产权属韩岗所有,在胜源物流公司统一管理下,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经营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有效期三年,车辆牌照号为鄂AL8877。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达信公司与韩岗签订的《协议》,属原告与韩岗之间形成的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该《协议》为有效合同。《协议》约定“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及其他事故,由韩岗负责”,因此,韩岗承运原告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货物丢失,韩岗应对原告货物丢失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经按照与货主的约定对货主进行了赔偿。该原告对货主进行赔偿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由韩岗承担。原告为此次货物丢失追索损失去武汉,支出差旅费等损失2OO0元,应由韩岗承担。原告尚未对货主襄樊市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赔偿,该部分损失尚未确定,另案处理。襄樊市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可与原告及韩岗协商,协商不成,襄樊市中邮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可另行起诉解决。韩岗辩称,韩岗没有运载原告诉称的“丢失的货物”;原告诉称的货物损失从何而来,原告与他人的赔偿无权向韩岗进行索赔;原告对韩岗不管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合同约定上均不享有追偿权;协议约定“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及其他事故,由韩岗负责”,由此可见双方没有约定原告享有追偿权;协议上约定的“由韩岗负责”不仅仅表明韩岗对如果发生实际货物丢失后对损害后果的负责,同时对于损害赔偿过程的负责;如果是像原告诉称的那样“这些货物全部都是原告客户委托原告运输的,原告已给客户进行了赔偿”,原告的行为已经对协议进行了变更;原告自己已自愿赔付了货损该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韩岗又辩称,原告诉称的所谓“丢失的货物”名称、数量不详,在原告单方与货主签订的托运单上不能明确货物,现原告声称10万元的货上了韩岗的车,向韩岗追偿货损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该辩称部分成立。由于上述25家货主将货物交给原告托运时,均未声明货物价值,均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也未购买运输货物保险;原告与货主约定货物丢失按实际价值赔偿,货主托运货物时就应当声明货物价值;货物交给被告韩岗后,在运输途中丢失,造成货物价值难以确定;原告对货主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该赔偿,韩岗不予认可,也无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而要求韩岗全部承担,对韩岗而言,有失公平,原告存在过错,因此,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已经赔偿货主损失的20%,其余已经赔偿货主损失的80%,即88667×80%=70933.6元,由韩岗承担。韩岗还辩称,从适用法律上讲,韩岗与原告形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原、被告双方的雇佣关系;基于雇佣关系,雇主对第三人产生的财产损失,雇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由雇主自己承担责任。上述辩称由于原告与韩岗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有“如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短缺及其他事故,由韩岗负责”内容,因此,原告与韩岗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韩岗该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胜源物流公司辩称,胜源物流公司不是协议的签订人,韩岗只是将车辆挂靠胜源物流公司,韩岗与原告签订协议并未告知胜源物流公司,胜源物流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辩称,由于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并无明确规定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精神,车辆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胜源物流公司该辩称,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丢失的货物损失117693元及其他损失60OO元,予以部分支持。原告同时要求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达信公司货物损失88667元的80%即70933.6元;二、被告韩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达信公司其他损失2000元;三、被告胜源物流公司对被告韩岗上述一、二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达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2773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3918元,原告达信公司负担1410元,被告韩岗负担2508元。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货物运输纠纷,货物运输过程中损失如何赔偿,挂靠公司是否有责任
更多与 货物运输纠纷,货物运输过程中损失如何赔偿,挂靠公司是否有责任 相关新闻:

 
上一篇房屋大面积缩水,依法维权获双倍赔偿
下一篇:没有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