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律师见证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该规定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律师在年度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间接要求律师必须参与挂牌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年度股东大会,必将对股东大会的文件准备、会议召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给予专业建议并予以合法合规性规范。
2.关于拟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新规则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由此可见,拟挂牌公司可以在挂牌前实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并不对挂牌新三板产生实质障碍。
3.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新规则明确了对律师事务所的惩罚机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业务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违反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新规则的出台,为新三板市场打开了新的局面。新规则体系下的新三板市场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扩张的重要平台,同时也为建立全国性统一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