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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司律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

 

发表时间:2014/1/8 23:52:5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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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内核指定专业人员一票否决权

  拟挂牌公司申请文件需要由主办券商内核机构内核。由项目小组的申请召开内核会议,每次会议须七名以上内核机构成员出席,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至少各一名。内核会议对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均为赞成票为通过。言外之意,如果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中有一人不赞成通过,即使超过三分之二内核成员赞成,主办券商也不能通过表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该制度实质赋予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一票否决权,即上述三人中一人否定,不予内核通过。一票否决权的实行有效保证了专业人员发表的专业意见的有效性和认可性,极大的促进了市场准入机制的有效实行。

  四、挂牌公司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证监会核准

  与原规则的挂牌企业的审查权由证券业协会行使不同,新规则规定企业挂牌新三板实行两级核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对挂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由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企业申请挂牌的过程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面审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中国证监会在此过程中主要起到监管作用。双重核查将不合资质的企业拒之门外,保证了新三板市场的相对稳定及安全。

  五、规范信息披露,降低市场风险

  挂牌公司须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挂牌公司须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秘书的或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

  新规则在企业挂牌后信息披露贯彻执行方面有了突破性规定,当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股票转让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风险警示制度的设定对投资者起到了有效警示作用,降低了投资市场风险。

  六、重设交易主体资格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具备一定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新规则对公开转让和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做出了不同的主体资格要求,具体如下:

  (一)关于公开转让的投资者要求

  1.对机构投资者的要求。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2.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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