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定向发行的投资者要求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投资者不受前款限制。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新规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七、放宽交易范围、增强交易灵活度
新规则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除了股票,还可以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这极大的放宽了新三板市场内的交易品种,刺激市场交易产品的开发、增强市场的交易流转速度。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主办券商制度下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转让方式,包括: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转让方式的丰富,增强了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灵活度,预示着新三板市场未来的活跃程度。此外,新规则还降低了每笔的申报数额,从原来的每笔3万股降低到现在每笔1000股或其倍数,明确规定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这都直接的促进市场交易量的增多、增强市场活跃性。
八、扩大终止挂牌范围,规范市场运行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二)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四)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五)挂牌公司经清算组或管理人清算并注销公司登记的;(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发布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在终止挂牌中增加的未及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和无主办券商持续督的两种情形具有重大意义。这保障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杜绝了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不按时、不到位等情况,保证了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
九、关注公司可持续发展性,强调公司治理完善
在《规则》中,增设了“公司治理”一节,该节分别提到了保障小股东权利、制定重大事项内部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的独立性、明确年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实行股权激励等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中更加强调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完善。新规则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主要有以下体现:
1.将对公司未来2年的规划,变为了中长期发展目标,这表示更注重公司长期的发展。
2.在“三会”的调查中增加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纠纷解决机制。
3.增加了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讨论评估,以适当保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4.在公司治理机制执行中,增加调查董事会是否参与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公司是否建立了表决权回避制度以及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明晰规则、健全体系
此次新规则的出台,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原规则中模糊不清或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或规则,予以明确,给市场参与者以明确导向,健全新三板市场体系,完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