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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刑诉法将迎来再次修改

 

发表时间:2011/7/2 22:23:03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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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在破案中,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主持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话题三 并非因冤案才反对刑讯逼供

  主持人: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强迫自证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不被允许的。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我们禁止的。

  主持人: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原因。

  主持人: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认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那就是把侦查人员看成傻子或坏人,这是不可能的。

  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方式。

  话题四 审讯时律师在场可减少刑讯

  主持人: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监督的问题,解决看守所监督和审讯时律师在场这两个问题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远: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得到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

  主持人:什么是阻碍这个过程?

  王敏远:有一种观念认为,侦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职能部门没有个人的私利,是为了社会治安,为了发现、揭露、惩罚犯罪,所以强调程序公正、禁止刑讯逼供就把我的手脚捆住了,就难以办案了。这是错误的观念。

  主持人:在刑诉法修改中应该如何操作?

  王敏远:刑讯逼供原因很复杂,但法律上的对策没那么复杂,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全程录音录像、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再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就够了。

  话题五 证人作证不公开是秘密审判

  主持人: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很少。

  王敏远:证人出庭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有争议就得出庭。此外,特别的证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证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决定人的生死,人命关天,就算没有争议,也必须要出庭。办案警察和鉴定人要出庭,因为警察的办案过程对发现真相有很大影响,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审讯的。

  主持人:有的案件在审理中,证人拒绝回答问题。

  王敏远:这时法官要裁定,哪些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作伪证还要追究责任。没有有效质证,这种出庭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并不重要,质量最重要,简单地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主持人:如果有的证人坚持不出庭怎么办?

  王敏远: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如该证人的证词就不能采信。

  主持人:那侦查机关恐怕会反对。

  王敏远:证人作证不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秘密审判。秘密审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错案,但是司法工作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公正的实现,而且应当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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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前沿 刑诉法 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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