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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刑诉法将迎来再次修改

 

发表时间:2011-7-2 22:23:03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作者:南宁律师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三大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近日,有消息透露,三大诉讼法即将进行修改完善。其中,广受公众关注的刑诉法将有哪些重要的修改呢?让本期《识法》来告诉你。

  新闻背景

  刑诉法将迎来再次修改

  刑事诉讼法距上一次修改已过去了15年。专家建议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去掉“如实供述”表述,“排除刑讯逼供证据”有望入法

  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据《新京报》

  修改方向

  上策: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着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不强迫自证其罪

  “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但全国人大尚未批准该公约。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已经取消。

  本期嘉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  王敏远

  主持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后来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

  因此,要求再度修改的呼声自然也会产生,这是正常的。现在就是希望通过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话题一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

  主持人: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但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当时的修改中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主持人: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主持人: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话题二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

  主持人: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这次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国际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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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法治前沿 刑诉法 再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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