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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

发表时间:2008-07-05 21:14: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符合数量较大这一条件,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真实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调的是他人本来不愿意吸食、注射毒品,而行为人却使用强制方法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方便毒品吸食者吸食,方便注射者注射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那不构成犯罪。比如说精神病患者需要精神药品抑制病情,医生提供了精神药品就不构成本罪,反而是应该提倡和发扬的人道主义行为。如果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就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同样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不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把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纳入洗钱罪的制裁范围。洗钱罪是指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而提供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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