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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资230万给小三买房 妻子起诉分财产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3/3/14 22:37: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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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转载:丈夫出资230万给小三买房 妻子起诉分财产获支持,丈夫另结新欢,还堂而皇之出资购房与“小三”筑爱巢,妻子伤心之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丈夫却拒不出庭应诉,妻子万般无奈,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双方婚内财产。

  丈夫另结新欢,还堂而皇之出资购房与“小三”筑爱巢,妻子伤心之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丈夫却拒不出庭应诉,妻子万般无奈,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双方婚内财产。

  上海徐汇法院今日披露,该院,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银行存款9.8万元以及股票折价款80万元。

  郑女士和林先生都是浙江苍南县人,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林先生是从事制造行业的私营业主,企业经营红火。可是,夫妇俩的感情亮起了红灯。据郑女士说,2001年林先生有了外遇,对方是同村一名姓吴的女子。夫妇俩关系由此陷入僵局。

  2003年,林先生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屋,夫妻俩带着孩子一起搬到了上海。郑女士原本以为,全家可以从新开始新生活,但让她没有想到,吴某也紧随他们来到了上海,并在此后为林先生生育了子女。2011年3月起,林先生搬去和吴某同住不再回家,

  郑女士决定和丈夫离婚。郑女士平日对丈夫的财产状况并不十分清楚,通过调查发现,原来早在2009年9月,林先生就曾从其账户中将230万元划归吴某。吴某闹市地区购置一套房屋,并取得产证。如今,房子已被吴某出售,林先生作为代理人操作了整个售房事宜。

  在郑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林先生几次开庭都未出庭应诉。为维护权益,郑女士以分割婚内财产为请求,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林先生名下9万8千余元银行存款以及约147万元股票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享有分配、处分的权利,被告在大额支出时应该征得原告的同意。现被告将巨额资金转给案外人,未征得原告同意,可以推定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明显减损,被告对此具有过错。法院遂做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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