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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刑法学博士“勒索”隐情披露 “清白”还是性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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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卷材料反映,刘四新在2008年2月即发现妻子手机上有骚扰短信,且都出自同一手机号码。为了完成浙江大学的博士后研究,也顾及对孩子的影响,他隐忍未发。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四新得知这是师范学院时任党委书记张仲林的手机号,不由非常愤怒,但平静下来,他不得不考虑妻子的处境。此后,他难以集中精力做研究,研究课题也受到了影响,只好向浙江大学提出延期半年。

  2008年10月下旬,刘四新从浙江省杭州市回到北京,他悄悄留意看了一下妻子的手机,发现还是那个号码,有一条刚刚发来的短信:“想要你。”

  2008年11月,刘四新的博士后出站报告完稿,他才和妻子“摊牌”。小叶得知丈夫早有察觉,就把张仲林两年来用手机、电话,甚至手摸等方式对她性骚扰的事情和盘托出,并说:“我是张仲林的部下,怎能得罪他?他快退休了,我忍到他退休就完了。这事要是说出去,对我、对你没什么好呀。”

  听完详情的刘四新更加气愤,他决定要揍张仲林出出气,而促使刘四新付诸行动的“导火索”,则是此后某夜间张仲林打来的一个电话,当时,他们夫妻即将入睡,刘四新就在妻子身边。

  2009年1月22日,马上就到春节了,14时许,刘四新用妻子的手机以妻子的口吻给张仲林发去短信,说有事找他面谈,约定15时30分在张仲林的办公室见面。妻子怕事情闹大,苦苦相劝,但刘四新不听:“张仲林欺人太甚,我必须要他赔礼道歉,还要他精神赔偿,否则谁也别想过年!”

  两个小时后,刘四新回到家中。妻子见他脸色很难看,没敢问情况。第二天刘四新索赔拿到16万元的事情,其妻也一概不知。

  自力救济还是敲诈勒索

  刘四新被刑事拘留后,对殴打张仲林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偿医药费,并承担法律责任。但就向张索赔16万元的行为性质,刘四新认为,张仲林性骚扰的事实存在,作为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给北京市公安机关的信函上反映,公安机关也曾于2009年4月17日告知张仲林,此案可能只对刘四新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最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对刘四新提起公诉。

  在庭审阶段,刘四新进行了自我辩护,称向张仲林索赔的行为系民事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张实施殴打或者以向组织反映相要挟都不能改变索赔的民事性质。本案系事出有因,张仲林的性骚扰行为侵害了其作为丈夫对妻子的核心权利(夫权),对夫妻二人及家庭造成永久且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因此,刘四新有权向张仲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四新索要1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有因行为,且原因正当,是权益受损之后自力救济的自助行为,自力救济索要赔偿的数额往往比民事诉讼赔偿额高,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被告人刘四新不是在索要赔偿未得到的情况下,殴打张仲林强迫其赔偿,而是激情之下致伤张在前,索要赔偿在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因此,请求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刘四新的敲诈勒索部分宣告无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及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教授们分别出具书面意见,发表他们的观点。

  他们认为,刘四新的索赔行为是具有一定正当理由的“有因”行为,其主观上只是意图获得损害赔偿,而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伤害行为的不正当并不能否定其行为意图所具有的一定正当性。刘四新的行为不是无故地以公开他人隐私为由威胁他人,强制他人交付财物,而是作为一名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侵权人张仲林索赔,其行为确有过当之处,但并不因此由维权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对此仍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不应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即使张仲林对小叶具有不当行为并达到侵权的程度,其自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具体的法律责任并非任由当事人或他人决定,而应由司法机关决定,但刘四新即对张仲林发出胁迫,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刘四新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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