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他设立的“禁止令”制度,任何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禁止令”,禁止老太太的儿子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改变某种事实状态。
立法建议引发共鸣
9月底,《民诉修改建议稿》正式定稿,10月21日,苏东彪将其寄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它至少反映了律师界的一种声音,希望它能成为全国人大立法时的一种参考。”苏东彪说。
几天后,苏东彪从网上看到一个消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于10月27日至29日在中国近现代法律的奠基者沈家本先生的家乡——浙江湖州举行,260多名与会代表中,有一半来自中国民事诉讼法领域。
苏东彪带着270本《民诉修改建议稿》不请自到。这次年会主题虽与民事诉讼法修改无关,但苏东彪的到来使与会者对他刮目相看。
此前,他已将《民诉修改建议稿》寄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荣新、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兼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常怡等民事诉讼法学界的泰斗,恳请指正。
收到《民诉修改建议稿》后,常怡教授打电话给苏东彪说:“你作为一个基层律师,一边做业务,一边撰写立法建议,很不容易,这种精神值得赞扬,‘大诉讼’、‘大和解’这个提法不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告诉苏东彪:“你写的建议稿,我认真地读了两遍,文章中有很多亮点,这些亮点我们能取得共识。”
圈里圈外不乏批评
从撰写《民诉修改建议稿》到现在,苏东彪也遭到很多人的误解。一些朋友劝他,律师的主业是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增加个人收入,修改民诉法是立法机关要考虑的事,你个人投入这么大精力不值。
苏东彪说,撰写《民诉修改建议稿》不是为了名利,而是一种使命感。《民诉修改建议稿》只是一个学术着作,与真正的法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些“法条”缺乏实践检验。
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军校说,一名律师为了民诉法的更加规范,站在立法的高度,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这一点值得全市律师学习。但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一些诉讼理念和现实有一定差距,具有理想化色彩。一些“法条”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可操作性有待优化。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靳建丽说,苏东彪的《民诉修改建议稿》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与法学界提出的“制定修改法律不能从理论到理论,而应该从实证分析到理论”的观点是吻合的。至于逻辑、体系怎么样,尚有待商榷。
对话
民诉修法,律师界要发声
记者:撰写《民诉修改建议稿》要花费一定时间和精力,对你的律师业务影响大吗?
苏东彪:这一年多来,我推掉了不少案件,对我的收入影响不小。《民诉修改建议稿》出来后,我印刷了几百本,一共花了5000多元。
记者:你个人认为,《民诉修改建议稿》有多大价值?
苏东彪: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即使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法学界也有争议。我作为一个律师,文化程度不是太高,也没有精湛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理念,但我有司法实务经验,这是我的优势。因为个人视野有限,才疏学浅等原因,撰写的《民诉修改建议稿》可能在制度设置、立法理念、语句章节等方面还有很多缺陷。《民诉修改建议稿》不能称为立法稿,而是一部用于交流的学术着作,属于学术范畴。
记者:有人认为,你这样做是为了博取声名,为了增加案源,你有什么看法?
苏东彪:说什么的人都有,有的还说我不务正业。我是平顶山市律师协会会长,在平顶山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我不需要靠此炒作。我是希望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能听到我们律师界的声音。
律师“立法”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了律师起草地方法规之先河。
2006年6月5日,郑州市人大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起草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的协议,按照协议要求,10月10日,律师事务所拿出起草的法规代拟稿,由人大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这是通过“招标”的方式使社会力量成为地方法规的起草者,在河南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来源:东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