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李志伟现在已经“有行为能力”,那么他可以向法院起诉妻子叶某,他如果想证明自己在2004年第一次被妻子强行送到精神医院时精神是正常的,要提供有效证据,以此来支持自己具有行为能力。同样,也要看叶某有没有证据来证明李志伟当时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要不然叶某就触犯了法律。
李志伟说,在3年多的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引起他胰导功能受损,出现Ⅱ级糖尿病症状,出现了椎体外系反应,面部抽畜,四肢无力,心、肝功能损害,肾功能受损,性功能丧失,神经系统受到严重损害。他现在住在长春市南关区一套50多平方米的老楼里,儿子每个月给他几百元生活费,一切社会事务他无法参与,成了吃闲饭的人。他婚外生下的女儿寄养在辽阳市,当初那个“女客户”也到国外打工,联系甚少。
“我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我妻子当时把我强行带到精神病院,然后把我财产转移的行为,这是违法的,我要起诉她。”李志伟说,当初他的确做过错事,但这并不是被送往精神病院的理由。
“被精神病”的案例
1
朱金红系江苏省南通市三余镇人,南京大学毕业。2000年9月赴日本结婚、生子,后一直侨居日本。2007年,因受金融危机影响,朱金红失业回国,于是准备收回原先由母亲唐某代为经营管理的北京、上海、南通三处房产,总价值600余万元。然而从这一年起,“朱金红得了精神病”的消息开始从其母唐某的口中传出。今年3月5日,她再次从日本回国,3月8日,她被强行送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精神疾患。在朱入院次日,其母唐某就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朱金红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由她打理。此案历经波折,不但在司法鉴定环节没有结果,更因唐某等人中途退庭而以撤诉处理。
2
2010年3月9日,济南市市民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奋力挣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
此后,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也是如此。将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是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这家精神病院仅凭吕秀芳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捆绑等暴力方式将人带往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